小红普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系列简明问答(四)
2026-08-06 19:53作者:广西红十字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新变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办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将红十字救援队伍、仓储设施、物资储备、信息保障和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等列入当地应急体系规划建设。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相关车辆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
《办法》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人道传播和资源动员,增强人道救助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助医、助学、助困、助幼、助老、助残等社会救助以及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办法》对红十字会设立基金会和专项人道救助基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设立基金会,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对基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捐赠人依法共同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设立专项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办法》在承接社会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防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生命教育、对外交流等与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对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公益事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