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普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系列简明问答(三)
2026-08-05 20:09作者:广西红十字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新变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办法》在对外交流合作和区域协同发展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援、人道资源、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应急响应、公共卫生、医疗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办法》对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边境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群众生命健康。
《办法》对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和生命教育场所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组织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学校开展红十字知识、生命健康教育、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等与青少年特点相符合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推动建设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