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普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系列简明问答(一)
2026-08-02 23:48作者:广西红十字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有什么新变化,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办法》对红十字会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办法》对红十字会的设立和基层组织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并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办法》对红十字志愿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人道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