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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说“法”|为我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6-08-01 23:51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立足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实际,对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特色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突出亮点:

弘扬正确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立足群众需求,结合红十字会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同时,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凝聚全社会支持人道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突出广西地方特色。办法立足我区区情实际,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大局。一是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边境市、县级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二是规定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群众生命健康。

完善红十字会职责定位。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一是明晰“三救”职责,明确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工作要求,明确红十字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增强人道救助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二是规范“三献”工作。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的法定职责,压实各方支持责任;规定因地制宜建设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规定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三是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按专业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强化红十字事业支持保障。办法压实保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依法纳入本级预算,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健全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办法聚焦对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作出修改。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等情况,依法接受政府监督;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扎紧制度“笼子”。三是畅通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渠道,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运行。

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厘清红十字会职责定位、完善履职保障、健全监督体系,全面规范相关工作开展,为全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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