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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会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9-07-17 12:56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为推进我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市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享有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制品。

第二条 申请人遇有以下情况可向应当公开的机关部室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申请人发现公开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

(三)申请人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内容的。

第三条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和所需公开内容的描述等,以便查询和答复。

第四条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二)口头或电话;

(三)其他便于申请的方式。

第五条 口头或电话申请的,被申请机关部室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条 被申请机关部室接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即时开具受理回执,除当场可以答复之外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被申请机关部室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经上级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可将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到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或不存在的,被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被申请机关部室应当采取部分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被申请机关部室承诺同意公开外,被申请机关部室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三条  对决定公开的申请内容,应在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受理机关部室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并记录在案。同时,将答复的时间、形式提前通知申请人。对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红十字会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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