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知识
2026-08-31 18:01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一、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常识
(一)什么是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是当公民在生命不可挽救时,遵循“先死亡后捐献”、“自愿无偿”等原则,经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后,捐献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给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重获健康。
(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意义。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重大举措,是挽救器官功能衰竭患者垂危生命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器官捐献事业是弘扬人间大爱、彰显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尚事业。
(三)器官捐献工作原则
第一:自愿无偿在先、器官捐献在后
第二:死亡判定在先、器官捐献在后
第三:评估利用在先、器官捐献在后
第四:知情同意在先、器官捐献在后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五)如何成为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者?
如果志愿者有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救治他人的意愿,请将意愿告诉家人,得到亲属的支持和理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1.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codac.org.cn)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登记;
2.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志愿世界”进行网络登记;
3.通过居住地的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书面登记;
4.通过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登记。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应统一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备案。
(六)什么人可以决定捐献意愿?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七)捐献意愿登记怎样才有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卡、志愿登记证书是确认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有效凭证,由国家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1.网上报名登记的自动生成电子登记卡、申请的实体登记卡具有同等效力。
2.现场书面登记的可领取志愿登记证书。
(八)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潜在案例报告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遗体器官获取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向的潜在捐献者后,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通报,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案例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例报告系统)报送《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其中,“主要亲属”签字栏需在征得潜在捐献者的全部主要亲属(指依法有权共同作出捐献决定的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意后,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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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员派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在接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报送的潜在捐献者信息后,根据轮流、就近、服务区域等指派原则,选定2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参与捐献见证,并通过案例报告系统指派。
受指派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及时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取得联系,商定捐献见证的时间、地点,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捐献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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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捐献者信息核实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到达捐献见证现场,在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和捐献者主要亲属在场情况下,核实潜在捐献者基本信息、就诊及病情信息、捐献意愿信息、主要亲属关系等佐证材料内容是否与《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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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确认见证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向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告知人体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讲解器官捐献的基本法规政策,询问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的捐献意愿,在场见证主要亲属确认捐献意愿并签署相关文书。
患者非自愿或者亲属意见不一致,不可捐献。直至正式捐献前,潜在捐献者及亲属可以更改捐献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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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获取见证
签订捐献文书后,由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器官获取手术。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组织现场所有人员向捐献者默哀告别,现场见证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全过程和遗容恢复,红十字会向亲属颁发《捐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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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分配
遗体器官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
二、常见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知识问答
(一)成为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者,一定能实现捐献意愿吗?
完成捐献意愿登记,仅是器官捐献意愿的表达。最终实现捐献,要等到生命离开时,通过严格的医学评估并征求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一个人若办理了器官捐献登记,一旦遇上意外,医护人员是否会放弃救治?
绝对不会。拯救生命是每一位医护人员的天职,器官捐献只有等所有抢救措施都失败,医护人员与病患亲属开始讨论死亡时,才会被提出。所以曾经表达过器官捐献的意愿绝对不会影响到应有的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和服务。
(三)本人有志愿捐献的意愿,需要征得近亲属的同意吗?
志愿器官捐献登记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表达身故后器官捐献意愿的方式,受法律保护。但是器官捐献时,往往需要考虑到亲属的意见,所以建议告知家属您的决定。
(四)因人体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需要由捐献者家人承担吗?
凡捐献者去世后因人体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均无须其亲属负担。
(五)捐献者或其亲属只愿捐献某一种器官,其他器官会被摘取吗?
绝对不会。意愿登记者在登记时,可以表明自己的捐献意愿。此外,捐献手术进行前,捐献者近亲属需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再次明确愿意捐献的器官种类及数量。医生会严格按照捐献意愿获取器官。
(六)器官捐献手术后,是否会令遗容遗体受损,影响丧葬仪式中的遗容?
器官获取时采取严格的外科手术标准,如同病人在医院接受任何外科手术一样,手术后医师会仔细缝合并且维护外观。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尊重遗体、遗容,并会恢复遗体原貌。
(七)登记器官捐献的同时是否可以登记遗体(组织)捐献?
遗体捐献是指身故后将遗体捐献给医学院用于医学解剖或研究的爱心行为。两种捐献意愿是不冲突的,在登记器官捐献时可以同时登记遗体(组织)捐献。目前我区已有很多捐献器官后再进行遗体(组织)捐献的捐献者。
(八)是否可以指定捐献给某位特定人员?
不可以。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的表现,每一个生命都是宝贵的。移植时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如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的配型、血型、移植等待者的病情等各种因素,所有捐献的器官都会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分配给最适合、最需要的移植等待者。
(九)捐献者家庭是否可以和器官移植受者见面?
不可以。基于尊重器官捐献者和移植受者的隐私权,双方的基本信息都会被严格保密,以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必要的困扰。相关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家人有关器官移植受者移植手术后的进展,如果捐献者家庭和移植受者双方需要,工作人员可作为“捐”和“受”双方的联系桥梁,传递关怀。除非本人或近亲属同意,我们不会将该项捐献的消息主动发布给新闻媒体。
(十)遗体(组织)捐献后,遗体是如何处理的?
只捐献组织的,捐献后遗体由近亲属处置。
捐献遗体的,遗体进入防腐处理程序后,不再安排家属瞻仰遗容;一般捐献3年后,医学院负责捐献者遗体的火化,近亲属可以根据捐献者生前的意愿决定是否领取骨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