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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6-09-11 17:31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与我市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充分发挥本组织群众性和公益性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南宁市红十字会党组是本级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南宁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红十字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可抽调人员派往灾区,必要时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协助受灾县(区、市)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会机关部门和二层机构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应急办事机构

 南宁市红十字会救助救护部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1)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红十字系统应急工作。

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派员赴灾区指导、协助地方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

(2)协调落实市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市会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4)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组织修订《 南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7)负责应急工作的市际交流,协助市外救援队在本地开展工作。

2.1.3 应急执行机构

机关各部门、二层机构、各县级红十字会以及各级备灾救灾中心为应急执行机构。

办公室:负责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网络和网上捐助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在本会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特别重大灾害时,负责派人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与捐赠者洽谈、协议的签署并监督履行;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的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全市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负责对外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等信息。

救助救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市结;协调市内捐赠的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协调财务部室收集地方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对外公告、公示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统筹本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

财务室:根据需要,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及保值增值;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组织发展部:负责招募、组织、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负责募集救灾资金、协助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

监事会:做好救灾款物接收、采购、发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捐赠物资的收发、仓储管理、运转各项工作 。

各县级红十字会:根据市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区、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会有关决定事项;协调指挥本县(区、市)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市本县(区、市)灾情数据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向市会救助救护部报告;做好市会救助物资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2.2 灾害救助工作组织体系框架图描述

2.2.1 灾害初期救助工作

    2.2.2 灾害期间救助工作 

2.2.3救助工作结束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要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3.2 物资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各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各级红十字会后勤保障部门应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畅通。

3.4 人力资源准备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依托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红十字紧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4.1 灾害信息共享

南宁市红十字会系全市红十字系统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的中心,与应急部门、卫健部门、防汛部门、气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当地灾情等信息。

4.2 信息报送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级红十字会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一级响应不超过8小时,二级响应不超过12小时,三级和四级响应不超过24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相关信息;市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收到县级红十字会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汇总相关灾情和需求情况,向指挥部报告。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4.2.1 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应急等行政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2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县级红十字会应立即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应急部门响应情况和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动员招募、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及时派遣本级红十字救援队,配合应急、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24 小时。

4.3 信息处理

救助救护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向会领导报告,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灾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以市应急委等有关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为准。

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指挥部负责协调,必要时,启动南部协作区救援协同机制。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市或县级红十字会指挥部分别指挥,上级红十字会指挥部予以协调。

 

5.1.1 一级响应

5.1.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7500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万人以上;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形,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1.2相应措施

接到受灾县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及救助需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核查灾情、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

协助上级红十字会派遣的各类救援队参与救灾救援工作;按需增派本级搜救、赈济、心理、供水、医疗等红十字救援队支援灾区应急工作。

视灾害情况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处理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援建项目等社会援助事宜。

组织协调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开展对受灾地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

每日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广西红十字会通报本级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5.1.2 二级响应

5.1.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300间或400户以上、7500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的情形,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应急响应;

(6)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2相应措施

接到受灾县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及救助需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核查灾情、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

协助上级红十字会派遣的各类救援队参与救灾救援工作;按需增派本级搜救、赈济、心理、供水、医疗等红十字救援队支援灾区应急工作。

视灾害情况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处理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援建项目等社会援助事宜。

组织协调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开展对受灾地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

每日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广西红十字会通报本级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5.1.3 三级响应

5.1.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5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0间或200户以上、13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的情形,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应急响应;

(6)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3.2相应措施

接到受灾县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及救助需求,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核查灾情、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

协助上级红十字会派遣的各类救援队参与救灾救援工作;按需增派本级搜救、赈济、心理、供水、医疗等红十字救援队支援灾区应急工作。

每日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广西红十字会通报本级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5.1.4 四级响应

5.1.4.1启动条件

受在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7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8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对已启动市级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的情形,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

(6)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4.2相应措施

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指令,作为本级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5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2 紧急处置措施

市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5.2.1 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5.2.2 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评估灾情。特别重大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在灾区成立协调工作组。

5.2.3 开通24 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5.2.4 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5.2.5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宣传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2.6 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赈济救援、搜救救援、心理救援等救援队,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5.2.7 动员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培训的救护员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5.2.8 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6.1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上由市会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县(区、市)的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6.2 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市会会同受灾县级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6.3 定期向社会通报款物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6.4 向灾区派出督察组,督导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由市会和项目县(区、市)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6.5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3 预案演练

市红十字会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红十字应急演练。

7.4 预案管理  

市红十字会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修订,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南宁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0月印发的《南宁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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