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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4-09-23 18:29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南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我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国家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应以社区、村屯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村屯备灾,社区、村屯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市会和县级分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七条  市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县级分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八条  市红会应积极向区红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申请相关项目,为推动红十字运动知识在本市的传播和改善项目所在地的人民生计而努力。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市会和县级分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总会和分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市、县分会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帐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缠上、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项目工作人员陪外宾赴外地考察评估,与外宾同吃同住的,执行总会外事接待规定,凭票据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出差期间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帐表相符、按照报送。

第八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捐赠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九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单一物品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三家报价。

第三十条  各级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分会应分别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要注重跟踪问效,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必要时可以开现场会,相互学习借鉴、沟通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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