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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2-11-23 16:52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我会”)建设项目管理,防范控制建设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我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指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我会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项目立项、审核及决策科学合理;项目招标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项目建设过程控制有效;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程序到位;项目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包括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基本建设资金、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及其他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我会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我会建设项目管理应防控以下风险:

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流于形式,决策不当,审批不严;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未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未严格按照概算投资,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不及时,资金管理混乱;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工程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交付后存在重大隐患;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隐匿结余资金;未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绩效评价指标设计不合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会办公会是我会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建设项目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我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基建管理指标体系和基建管理模式;

(二)研究决定我会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合同等;

(四)审批建设项目融资方案。

(五)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六)审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七条我会建设项目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同时也是我会建设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设建设项目管理岗,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我会基建管理制度及流程标准,提出我会基建管理指标体系和基建管理模式建议;

(二)负责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五)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并组织实施。

(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化、招标文件编制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查管理。

(十)协调组织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资料归档;

(十一)对已建设完毕的资产,及时组织协调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十二)监督、跟踪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并向会主要领导汇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办公室(财务)是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财务条款审核;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八)定期收集汇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九条会机关党组是我会建设项目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材料和设备采购、质量、进度、投资等;

(二)积极配合市属各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和情况报告,协助完成监督工作;

(三)查处建设项目承办科室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管理控制目标:

我会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办公室应按我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经费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提出对我会新建、改建和修缮和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报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办公室按照我会整体发展规划,在进行充分前期调研和评估、专家论证基础上拟定项目立项请示或项目建议书,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会办公会批准,方可作为单位内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标准自行组织或会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办公室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投资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控制目标:

我会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控制目标:

我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我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会相关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办公室组织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收集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凡需要勘察设计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办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程序:

(一)办公室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二)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等按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

(三)办公室对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四)抽取专家成立评标小组,现场评标和定标;

(五)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我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应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必要的设计方案和概算必须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到实地勘察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公室须严格按初设批复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我会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我会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程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会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项目资金及成本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监管控制目标:

我会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我会基建财务必须纳入我会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并组织建设项目核算,负责建设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财务)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审核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的付款申请,并按建设项目资金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办公室(财务)应加强与办公室及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及设备采供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建设项目管理岗提出资金支付请示,明确款项用途、支付依据资料,如合同协议、采购确认书、监理和造价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造价咨询资料、验收记录、审计报告等;

(二)办公室主任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

(四)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会办公会审定批准;

(五)办公室建设项目管理岗将批准的资金支付请示、支付依据资料提交办公室(财务),经会计复核无误后交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六)办公室(财务)对办公室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结算、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支付履行审批手续,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我会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内部审批及外部报批工作,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保、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及时办理包括消防、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会审纪要。

(二)参与工程现场例会,及时了解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现场交叉施工进行管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对主要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对未达标准的部分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验收。

(四)成立由我会、监理、施工、造价咨询、设计、勘察及质监单位等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每次验收需形成验收纪要,由全体参验人员审核确认。

(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和审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相关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必须按建设项目指定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一)现场代表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工程进度;必须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项目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条工程的质量管理。

(一)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我会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供工作按照招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控制目标: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条件及价格计算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一)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我会土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投资的;

4.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对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给我会造成重大损失。

5.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的。

(三)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等,由施工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由现场代表会同监理、造价和施工方进行询价后,并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审批,按批准后的价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程变更费用管理

(一)办公室应充分掌控变更发生数量,严格控制变更费用支出,及时确认工程量以及变更量;重大变更需委托第三方审核,属“三重一大”事项的,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应一项变更,应编制一份预算书(含工程量及费用对比表)。设计单位负责核实实施后的设计变更费用及与设计相关的工程签证引起的费用变更,监理单位负责核实费用变更,办公室负责变更的确认。

(三)设计相关的费用变更总额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基本预备费范围内,超过基本预备费的,应进行详细分析,属设计失误的,应追究项目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单次发生的工程变更,现场代表须将变更签证单连同自己的意见,报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会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变更会签

(一)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二)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章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竣工验收与决算控制目标:

我会应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

(一)项目结算分为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总结算,结算可按已竣工投产的单项工程分别进行,项目总结算报告在建设项目整体竣工投产后编制。

(二)我会负责在工程竣工投产后组织工程结算,负责施工、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结算,负责总结算报告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投产后,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单位、我会办公室审核。

(四)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相关单位结算书;参与总结算报告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五)设计单位参与总结算报告编制工作。

(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之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的。

2.改变初步设计审批原则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的。

3.未执行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和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办公室牵头,办公室(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负责编制项目验收计划,检查项目验收条件是否具备,确定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

(一)验收小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监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方签章确认。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流程

1.工程竣工预验收(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组织各参验单位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监理单位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并整理竣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我会办公室。

4.我会办公室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以及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5.我会办公室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质监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质监站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6.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我会有关科室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章(盖公章)。

第五十条竣工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建设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二)办公室(财务)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三)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四)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办公室和办公室(财务)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办公室和办公室(财务)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工程审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我会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资产交付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及时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

(二)办公室(财务)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所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登记入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办公室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所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四)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后评估

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对完工建设项目的效能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效能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控制目标: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对比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的目的。

第五十六条 我会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二)配合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提供评价工作需要的有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我会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80天内完成项目自我评价,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自我评价,并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重点或典型项目采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两种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针对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单位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可以补救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第五十九条 我会应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项目绩效评价成果。

第十一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档案管理控制目标:

我会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十一条项目文档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应与项目进度保持同步,并符合国家、行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第六十二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明确相应的文档清单,项目文档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项目档案移交应满足项目启动试运、移交生产、竣工验收、项目结算、优质工程评审等要求。

第六十三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第六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及备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归档。

第六十五条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类、编目、成册、归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建图纸(建筑、结构、水、电、气、消防等图纸);

(二)有关资料(工程文件、报告、单位内会议纪要、协议、合同、变更、签证、纪要、工程预决算书、验收报告、移交书等);

(三)招投标文件(工程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种资料)。

第六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工程资料整理、汇总、登记和备案。

第六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建立施工单位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今后不得在我会竞标建设项目。

第十二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会机关党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舞弊风险。

第六十九条会机关党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我会内控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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