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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2022-11-01 17:05作者:南宁市红十字会

南宁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我会”)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会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及其主体责任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调查与谈判

一、订立合同前,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订立合同,必须釆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四、合同承办科室需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按照自愿、公平原则,协调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审核与签订

一、承办科室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需按照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及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

二、除合同谈判签订地点在对方所在地进行或其他特殊原因外,签约的合同签订地应为单位所在地;

三、合同应当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后由办公室及时登记合同台账。

第六条 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承办科室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合同履行的内容包括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并详细记录。

二、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合同归档

合同终止时或履约完成时,合同承办科室应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录等相关文件整理,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市红十字会用章审批表》

2.《合同管理台账》

南宁市红十字会

2022年9月5日

附件点击文末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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